原、被告系同一单位同事,后发展为恋爱关系。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。并生育长子小A,次子小B。后双方因感情破裂,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,婚生子小A由原告抚养,婚生子小B由被告抚养,但夫妻共同... 查看详情 >>
2020年3月,原被告通过快手相识,后发展为恋爱关系。双方相识后至2021年8月期间,李某以家人重病、清偿外债为由陆续向孙某借款,孙某通过支付宝、微信和现金向李某交付借款。后李某向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,将某处棚户区改造总承包项目交由被告B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进行施工建设。被告B公司通过层层分包将18号楼内墙交由被告钱某某施工,被告钱某某将内墙工程转给被告周某,... 查看详情 >>
胡某系赵某侄女婿。A公司系胡某在温州商贸中心设立的餐饮公司。2018年7月,赵某及妻开始跟随胡某在胡某餐饮店打工。期间,胡某因店内经营急需资金向赵某陆续借款173000元,赵某通过... 查看详情 >>
吴某经营五金建材生意,A公司承包两个工地的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,胡某1是实际施工人,胡某2是项目负责人,胡某1、胡某2系父子关系。2021年3月13日之前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某1。吴... 查看详情 >>